(2017)粤098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宁、吴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宁,吴健,熊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财保35号申请人:郭宁,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申请人:吴健,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申请人:熊飞燕,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申请人郭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飞燕名下位于高州市的不动产[证号:粤(2017)高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进行查封保全。申请人郭宁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高州市(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熊飞燕名下位于高州市的不动产[证号:粤(2017)高州市不动产权第小xxxxxxxx号],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2020年6月18日。该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由被申请人熊飞燕负责保管,不得毁损、赠与、转让、出租、抵押等,维持原状待后处理。二、查封申请人郭宁名下位于高州市(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2020年6月18日。该房屋在查封期间内,由申请人郭宁负责保管,不得毁损、赠与、转让、出租、抵押等,维持原状待后处理。案件申请费2935元,由申请人郭宁预交。��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邱雪梅审 判 员 苏永平人民陪审员 杨海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阳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