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万香与被执行人韦长春、刘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香,韦长春,刘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92号申请人杨万香,女.被执行人韦长春,男。被执行人刘宏峰,女。申请执行人杨万香与被执行人韦长春、刘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甘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甘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国华审判员 阮立群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