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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万香与被执行人韦长春、刘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香,韦长春,刘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92号申请人杨万香,女.被执行人韦长春,男。被执行人刘宏峰,女。申请执行人杨万香与被执行人韦长春、刘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甘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甘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国华审判员  阮立群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