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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4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鑫、季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鑫,季青,李钢,胡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4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俞鑫,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申请执行人季青,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李钢,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胡彩霞,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钢、胡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李钢、胡彩霞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委托浙江广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钢、胡彩霞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桐君街道)鑫鑫小区7幢1单元602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更字第××、12××04号,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所在楼层为6F∕6F,建筑面积为92.6平方米。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010001号,用途为住宅用地,分摊面积为15.43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81年1月14日。㈢、室内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浙江广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富房评字(2017)第0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44.2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张秀霞(公民身份号码)以38.2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钢、胡彩霞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现桐君街道)鑫鑫小区7幢1单元602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㈠、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更字第××、12××04号。㈡、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010001号。㈢、室内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以3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张秀霞(公民身份号码),房屋(含装修)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秀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秀霞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