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4861朱春福与张友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福,张友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61号原告:朱春福,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张友生,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春福与被告张友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友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春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星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