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蒋金洪与吴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洪,吴仙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民初519号原告:蒋金洪,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华,女,1960年9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吴仙娥,个体户,住浙江省台州市。原告蒋金洪与被告吴仙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金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仙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金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吴仙娥与其丈夫郭青方在呼和浩特市光彩市场做服装批发生意多年,与原告蒋金洪是同行业的朋友。被告吴仙娥及��丈夫郭青方以做生意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将金洪借款3万元。2016年4月1日被告吴仙娥的丈夫郭青方去世,债务无人解决。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吴仙娥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方提供借条一份。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2014年10月28日,被告吴仙娥及其丈夫郭青方向原告蒋金洪出具借条一份,上写”今借蒋金洪人民币叁万元整”。该借款至今未偿还。另郭青方于2016年4月1日死亡。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8日被告吴仙娥及郭青方共同向原告蒋金洪出具借据约定借款3万元,由于郭青方与吴仙娥系夫妻,且郭青方已死亡,故本院认定此笔借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吴仙娥偿还原告蒋金洪。由于被告吴仙娥及郭青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应以3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方利息。被告吴仙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蒋金洪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仙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金洪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7日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仙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亚茹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