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石一龙、张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一龙,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石一龙,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张雄,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石一龙与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