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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石一龙、张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一龙,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石一龙,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张雄,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石一龙与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