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陆吉新与冯希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吉新,冯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陆吉新,男,54岁。被执行人冯希辉,男,40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吉新与被执行人冯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被另案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2执418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