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10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雅楠与重庆市联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楠,重庆市联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628号原告:李雅楠,女,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重庆市联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果园新村正能雅舍1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璐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楠与被告重庆市联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李雅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雅楠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雅楠负担。审 判 员 赵文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国平书 记 员 沈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