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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宏秀与麒杰嘉程运动服饰(盐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秀,麒杰嘉程运动服饰(盐城)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134号原告王宏秀,女,1963年4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麒杰嘉程运动服饰(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新洋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腾跃、龚海洲,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宏秀与被告麒杰嘉程运动服饰(盐城)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宏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宏秀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