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霞、吴晗等与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吴晗,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017号原告:王霞,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吴晗,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设,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产业集聚区幸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张跃武。原告王霞、吴晗诉被告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月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