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霞、吴晗等与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吴晗,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017号原告:王霞,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吴晗,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设,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产业集聚区幸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张跃武。原告王霞、吴晗诉被告河南仁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月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