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邱晓卫与如东县蔬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晓卫,如东县蔬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177号原告:邱晓卫,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新洲,江苏新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曦,江苏新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东县蔬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兵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2220E。法定代表人:曹慧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庆,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晓卫与被告如东县蔬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邱晓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晓卫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