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占良、申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良,申田,王亮亮,王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张占良,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申田,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王亮亮,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焕龙,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占良与被执行人申田、王亮亮、王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