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彬滔与沈祖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滔,沈祖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814号原告:徐彬滔。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广琴,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祖志。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成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彬滔与被告沈祖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徐彬滔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彬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彬滔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195元,由原告徐彬滔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