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匡乃加、青岛辰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乃加,青岛辰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匡乃加,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辰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海尔大道东侧(胶州湾工业园二区)。法定代表人徐清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乃加与被执行人青岛辰春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221号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立案,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1503号,执行标的额为24936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4年11月7日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该案的执行。2017年6月16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483号。现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221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兆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