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凡与陈龙、陈俊安、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陈龙,陈俊安,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4民初第629号 原告:李凡,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懋,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龙,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陈俊安,曾用名陈晓,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谯凤莲,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凡与被告陈龙、陈俊安、四川益明电信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春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