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凤琴、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凤琴,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凤琴,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友,系赵凤琴所在单位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姚永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濮台路交叉口北2000米高速公路入口处。法定代表人:王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层05、06A。法定代表人:周蕾蕾。再审申请人赵凤琴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凤琴申请再审称,京信物贸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濮范公司总经理李祥恩及京信物贸公司时任财务会计杨杰娜出庭证实,濮范公司与京信物贸公司恶意串通,让京信物贸作为其关联公司对外贷款5000万元,无偿转让给濮范公司,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濮范公司应在无偿接受京信物贸公司5000万元财产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中能公司作为京信物贸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中能公司应对其虚假出资范围内���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为申请人要求濮范公司及中能公司对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证据不足,显属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等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中的被赔偿人系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而非本案中借贷合同中的款项出借人,故本案无法直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判令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赵凤琴申请再审称股东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其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赵凤琴未持有各方认可的系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凭证,且本案系赵凤琴与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在本案未对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前,无法直接认定赵凤琴系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故一审判决以赵凤琴要求股东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合同中所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证据不足驳回了该项诉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凤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