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彩莲诉张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莲,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莲,女,生于1944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张鹏飞,男,生于1991年10月21日。李彩莲诉张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鹏飞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彩莲部分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1800元;由张鹏飞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李彩莲医疗费项下及复印费1316.4元;由李彩莲退还张鹏飞垫付款1000元,以上三项相抵后,由张鹏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彩莲人民币12116.4元,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张鹏飞负担。判决生效后,张鹏飞不履行,李彩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执行了全部案件款12116.4元及受理费14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后,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彻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