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春桂申请王雨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桂,王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24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春桂,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雨兵,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春桂与被执行人王雨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扣划执行了被执行人王雨兵的银行存款160380元,并于2017年3月23日查封了王雨兵名下苏F618**、苏FTW1**号车辆车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倪生军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佳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