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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850号原告田某甲,男,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田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常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