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850号原告田某甲,男,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田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常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凤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