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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昆山帆牧欣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精锐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帆牧欣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精锐机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140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帆牧欣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25589-7,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港浦东路78号6、9、10号房。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精锐机械加工厂,组织机构代码L4572656-1,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中石油加油站西侧聚宝村赵东组。经营者樊宇航。申请执行人昆山帆牧欣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精锐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帆牧欣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3626.84元。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曾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精锐机械加工厂所有的型号为V-18的数控铣床一台,并交由被执行人保管。在本案申请执行之前,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将上述设备转移并向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处理,后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区分局去函请求帮助,至今未有结果。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樊宇航名下有号牌为陕E×××××的五菱牌汽车一辆,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