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万军与新疆华大新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万军,新疆华大新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710号原告:任万军,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新湖农场。被告:新疆华大新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33989XW,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软创智大厦B座10层1012室厦门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新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赟,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万军与被告新疆华大新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万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华大新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万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任万军负担。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