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洪锐金与沈国琪、许少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锐金,沈国琪,许少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445号原告:洪锐金,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锐权(原告洪锐金之兄),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沈国琪,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许少稀,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洪锐金诉被告沈国琪、许少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洪锐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锐金撤诉。案件已减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洪锐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崇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庚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