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许万玉与王国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万玉,王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万玉,女,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国辉,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许万玉与被执行人王国辉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