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庆雄、沈六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雄,沈六德,高卫东,浙江晶鑫钻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庆雄,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沈六德,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高卫东,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浙江晶鑫钻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林百年,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庆雄与被执行人沈六德、高卫东、浙江晶鑫钻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97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未查到有大额存款,但仍对被执行人高卫东名下银行账户中资金流动较频繁的两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查得被执行人高卫东名下登记有两处不动产,分别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东润名邸×幢××室及长兴县雉城街道龙山雅苑翠谷园×幢×-××室,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经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对上述两处不动产办理了查封手续。其他两被执行人名下并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得被执行人高卫东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浙E×××××奥迪牌轿车,其他两被执行人名下并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4、在本院对被执行人高卫东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查封后,被执行人高卫东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龙山雅苑翠谷园×幢×-××室的房产处置后足以偿还债务,并要求解除对其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经合议庭讨论,本院遂解除了被执行人高卫东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东润名邸×幢××室房产的查封。被执行人高卫东名下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龙山雅苑翠谷园×幢×-××室的房产现已进入处置阶段,但由于处置期限较长,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俊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