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健与王文超、孙朋越、马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王文超,孙朋越,马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112号原告:张健,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王文超,男,汉族,地址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孙朋越,男,汉族,地址吉林省前郭县。被告:马云涛,男,,汉族,地址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张健诉王文超、孙朋越、马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王文超于2015年7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孙朋越、马云涛为担保人,承诺于2015年7月30日还款。还款到期后,王文超没有履行承诺,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三被告每次都承诺很快就给。但至今未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判令王文超偿还借款4万元,并自2015年7月30日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孙朋越、马云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也无法确认被告的地址,属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给张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