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77号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荣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