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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邓日强与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日强,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586号申请人:邓日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李畋社区。投资人:陈厚。被申请人:陈厚,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王阳春,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邓日强与被申请人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日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邓日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