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侯长喜诈骗、贷款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38号罪犯侯长喜,男,1976年6月25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侯长喜犯诈骗、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980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长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侯长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侯长喜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