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志峰与贾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峰,贾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峰,男,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被执行人:贾世亮,男,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申请执行人张志峰与被执行人贾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晋0521民初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书,责令其履行。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贾世亮另案被冻结的资金。2017年4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确定申请人张志峰分得案款23832.5元。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本案剩余执行款自愿放弃,不再追究,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1执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飞飞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