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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左胜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左胜康,白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长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左胜康,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威威,女,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冀0984行审37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6)A1-1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左胜康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建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