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道红与被执行人杨德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红,杨德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陈道红,男,1965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杨德应,男,1961年9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陈道红与被执行人杨德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陈道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恢1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大 贵审判员 ��中华审判员 赵 保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