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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XX号X号楼商业部分的房产,本院移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