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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荣与王代勇、杨爱兰、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王代勇,杨爱兰,孟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赵荣,女,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博州交通局退休会计,住博乐市。被执行人:王代勇,男,汉族,住第五师。被执行人:杨爱兰,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个体,住第五师。被执行人:孟庆兰,女,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退休职工,住第五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荣与被执行人王代勇、杨爱兰、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948297元。未执结标的额933297元。执行期间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我院送达(2017)兵05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我院将申请执行人赵荣与被执行人王代勇、杨爱兰、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相关案卷材料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