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安斌、雷继锋与冷荣明、刘学英、刘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安斌,雷继锋,刘学英,刘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异27号异议申请人:田安斌,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人:雷继锋,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学英,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申请人:刘云辉,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2016)川0104民初8159号雷继锋与冷荣明、刘学英、刘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雷继峰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2016)川0104民初815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云辉与案外人秦晓芹共有的位于重庆市xx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此,案外人田安斌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田安斌异议称,2016年7月19日,田安斌与刘云辉、秦晓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田安斌购买刘云辉、秦晓芹名下的位于重庆市xx号房屋,房价款660000元,分三次支付。田安斌如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于2016年8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为660000元,并于同月入住该房屋。因刘云辉购买此房未满两年,故约定2个月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10月,田安斌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田安斌认为该房屋应属田安斌所有,故申请解除对位于重庆市xx号房屋的查封。案外人田安斌为证明其异议成立,提交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田安斌、刘云辉、秦晓芹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刘云辉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11日、2016年8月15日、2016年8月17日出具的收条6张,金额共计660000元;3、重庆凤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田安斌缴纳物业管理费收据及田安斌入住证明;4、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田安斌缴纳登记费的收据;5、收款人为刘云辉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转账)2张;6、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田安斌与刘云辉、秦晓芹经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田安斌购买刘云辉、秦晓芹位于重庆市xx号房屋,房价款660000元,田安斌分三次支付。2016年7月19日,刘云辉分别出具收条两份,分别载明收到田安斌购买重庆市xx号房屋定金2000元、18000元。2016年8月2日,田安斌向刘云辉转账支付370000元,金芳向刘云辉转账支付110000元,刘云辉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田安斌480000元款项用于办理房屋解押。2016年8月11日,刘云辉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田安斌购房款40000元;2016年8月15日,刘云辉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田安斌购房款100000元;2016年8月17日,刘云辉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田安斌购房款20000元。2016年8月11日,田安斌、刘云辉、秦晓芹就重庆市xx号房屋前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债权金额为660000元。2016年12月19日,重庆凤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田安斌(A-10-4)物业管理费、水费。2017年5月2日,重庆凤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田安斌、金芳夫妻于2016年8月入住重庆市xx号房屋。另查明,2016年10月11日,本院以(2016)川0104民初8159号立案受理雷继锋与冷荣明、刘学英、刘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雷继峰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2016)川0104民初8159号民事裁定,查封刘云辉与案外人秦晓芹共有的位于重庆市xx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此,田安斌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田安斌与刘云辉、秦晓芹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田安斌购买案涉房屋,并已办理抵押登记,且田安斌称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强制执行案涉房屋以偿还刘云辉未履行债务,可能损害田安斌的利益,故田安斌提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重庆市xx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金国审判员 周彦洵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敬昭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