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马世帅、姜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马世帅,姜文英,张淑芳,王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748号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驻义和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50364399866D。法定代表人:陈建民,理事长。被告:马世帅,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姜文英,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张淑芳,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王金英,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马世帅、被告姜文英、被告张淑芳、被告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4502元,由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