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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马世帅、姜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马世帅,姜文英,张淑芳,王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748号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驻义和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50364399866D。法定代表人:陈建民,理事长。被告:马世帅,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姜文英,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张淑芳,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王金英,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马世帅、被告姜文英、被告张淑芳、被告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4502元,由原告河口区鑫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