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原太原市煤气公司合同制员工。2016年7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旭晓、赵陆辰,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巩某、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旭晓、赵陆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在吕梁市离石区商业局三楼被害人刘某的朋友成某的办公室内,被告人赵某在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中石油”工作,且在明知“中石油”的招聘方式可能改为第三方派遣的情况下,仍许诺帮助刘某的儿子与“中石油”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安排正式工作,骗取刘某现金人民币75000元。2016年9月21日,赵某家属向刘某退款人民币32000元,刘某对赵某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赵某通过其朋友陈志刚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巩某,同年1月21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财富大厦一层中石油服务部内,赵某许诺帮助巩某的儿子与“中石油”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安排正式工作,骗取巩某现金人民币85000元,陈志刚以帮助巩某的儿子办理学历证为由从赵某处拿走10000元。2016年3月,巩某得知被骗后要求赵某退款,陈志刚收取的10000元退还。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收条、保证、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查询、谅解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辩称其一开始不知道中石油的招聘方式改为第三方劳务派遣。辩护人陈旭晓、赵陆辰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为12万元;被告人赵某曾积极办理相关事宜,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赵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退还被害人相应款项,并取得了谅解,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在吕梁市离石区商业局三楼被害人刘某的朋友成某的办公室内,被告人赵某在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中石油”工作,且在明知“中石油”的招聘方式可能改为第三方派遣的情况下,仍许诺帮助刘某的儿子与“中石油”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安排正式工作,骗取刘某现金75000元。2016年9月21日,赵某家属向刘某退款32000元,2017年3月27日,赵某家属向刘某退款43000元,刘某对赵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6年1月21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财富大厦一层中石油服务部内,赵某许诺帮助巩某的儿子与“中石油”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安排正式工作,骗取巩某现金85000元,陈志刚以帮助巩某的儿子办理学历证为由从赵某处拿走10000元。2016年3月,巩某得知被骗后要求赵某退款,陈志刚将收取的10000元退还。2017年3月8日,赵某家属向巩某退款30000元,2017年4月12日,赵某家属向巩某退款45000元,巩某对赵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2016年7月7日10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责任区刑警队接到巩某报警,称诈骗其钱财的赵某出现在义井东街化二建医院住院部,该队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赵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7日10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责任区刑警队接到被害人巩某报警,称诈骗其钱财的被告人赵某出现在义井东街化二建医院住院部,该队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2、被害人巩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份,我妹妹巩电平在跟高娃聊天的时候说我儿子刚当兵回来,现在正在找工作,高娃跟我妹妹说他认识一个叫陈志刚的人,可以介绍工作。过了一个星期,高娃联系的陈志刚,还有我、我丈夫、我妹妹、我妹夫和我儿子一起见了面。当时陈志刚跟我们说可以介绍一个中石油的正式工作,有五险一金。过了一个多星期,高娃联系的我妹妹,说带上85000元钱去财富大厦签合同。2016年1月21日我们带了85000元现金去了财富大厦,在财富大厦一层超市的休息室,我们见到了高娃、陈志刚、赵某。赵某让我儿子填了一张表,我把钱给陈志刚,陈志刚说把钱直接给赵某就行,陈志刚说赵某在中石油有关系,让他来帮我儿子介绍工作,我就把85000元现金给了赵某。当时赵某说今年是最后一次直接跟中石油签合同,到了明年就是第三方形式的签合同。我问陈志刚为什么今天不签合同,赵某说年底了中石油人事网不招人,没有开放,中石油的领导也不在,合同今天签不了,说到2016年3月1日签合同。我让赵某写了一个条子,内容是工作办不好,全额退款。因为我信任高娃,她给我介绍的陈志刚,对陈志刚没有过多的怀疑,我们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我多次问过陈志刚介绍的是不是正式的工作,陈志刚特别肯定的回答我说绝对是国家承认的正式工作,有五险一金,所以就相信了陈志刚。陈志刚说赵某在煤气站上班,是正式员工,赵某在中石油有关系,所以就相信了赵某,给了赵某85000元。赵某说85000元是中石油要的保证金,但是我心里想的是85000元就是给赵某的好处费。给了赵某85000元之后,赵某说在3月1日签合同,让我们准备好材料。3月1日,赵某也没有联系我。3月7日,我打电话给赵某,他不接,发短信也不回。后来我就去中石油打听,中石油说没有招聘,即使有招聘也不会招聘退伍军人,中石油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我们上当了。我又去了大营盘煤气站打听赵某,煤气站的人说没有赵某这个员工,这时我就感觉上当受骗了。我打电话给陈志刚问这个事情,陈志刚说你放心吧,没有问题,赵某会把事情给我办好的。赵某给我儿子介绍了一个第三方性质的中石油工作,有五险没有一金,说是让我儿子先进去上班当加油员,以后有机会再转正。因为当时说的是中石油的正式员工,我没有同意赵某介绍的这个工作,我说你把钱给我退了吧。陈志刚退了10000元,赵某的75000元一分也没有退,我中间多次电话联系赵某,赵某不接电话,我联系了高娃,高娃又联系了陈志刚,陈志刚才把赵某约出来。7月2日,我们在体育场的东门见到面,赵某承诺在7月6日之前把75000元全部退还,我让赵某打了一个字条,陈志刚也在上面签了字。7月3日,我去了赵某家,当时没有上去,就在楼底下和赵某见到面,我让他把房产证拿下来我看一下,赵某说房子是他租的,他没有房产证。后来他说首付买了一套房子,他让我看了买房子的收据,收据上写的是他老婆的名字。他又跟我打了一个条子,内容是他在7月6号之前把75000元全部退还,如果退不了,他的房子交由我处理。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份,我跟老乡成某聊天的时候,说能不能给我儿子XX勇介绍一个工作,成某跟我说他认识赵某,说赵某在太原市小店区中石油上班,可以通过赵某找到中石油的关系,可以给我儿子安排一个在中石油的工作。2016年1月7日,我在吕梁市离石区步行街离石区商业局三楼成某的办公室内见的赵某,见了赵某之后,赵某带着我、我儿子XX勇、我弟弟刘福一起去了吕梁市中石油公司,地点在吕梁市滨河南路田字写字楼,当时赵某没有让我和成某上去,说去的人不要太多,我儿子和我弟弟上去的。我后来听我儿子说,在吕梁市中石油的办公室里,有个女工作人员接待的他们,那个女的说让我儿子抓紧时间去当地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再去医院体检要体检表,有了这两个材料,就可以在一个星期后上班。然后赵某就和我儿子、我弟弟、我去了成某的办公室,在成某的办公室里,我给了赵某七万五千元现金。因为担心工作找不到,钱也退不回来,我让赵某给我打了一个条子,内容是赵某收了我七万五千元现金给我儿子找工作,上面有赵某的签名。当时说的是介绍吕梁中石油公司的正式员工,说刚开始上班前三个月是在吕梁市离石区中石油的加油站工作,三个月之后根据表现可以调整岗位。给了赵某75000元一个星期之后,我就跟成某联系,问他工作安排好了没有,成某再联系赵某问工作的事情,我催了成某好多次,成某给我的回复一直是快了快了。2016年3月初的时候,成某告诉我说我儿子的工作马上就可以安排了。成某给我打完电话的第二天,我就见了赵某,赵某领着我和我儿子去了离石城西加油站,在加油站里我们见了一个姓荆的,赵某介绍说荆总是吕梁中石油的领导,荆总跟我们说中石油的招聘系统没有开,系统开了之后报了名,才能上班。荆总还说中石油的系统开了之后,有可能会成为第三方形式的招聘。我当时直接跟赵某说,如果是直签中石油的我们去,如果是第三方形式的我们不去。2016年4月30日,成某给我说赵某来到了离石给我儿子安排工作,我在成某的办公室见到了赵某。他给我儿子介绍的工作是第三方形式的工作,我当场就没有同意,当场就让赵某退钱,赵某说他没有带钱,给我们打了一个条子,内容是在2016年5月8日前退还七万五千元钱,上面有赵某的签名。4、证人乌云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以前陈志刚通过微信给我发过一条中国移动招人的信息,后来我在跟巩电平聊天的时候,她说她外甥在找工作,我想起来陈志刚以前给我发的微信,我就说陈志刚能给人办工作,我就试着联系陈志刚,打电话问了一下情况。后来约陈志刚出来见面,当时我、陈志刚、巩电平、巩电平老公、巩电平大姐、姐夫和她外甥都在场,陈志刚说给介绍中石油加油员的工作,他说他还要联系办事的人赵某给介绍工作。陈志刚说赵某在煤气公司上班,说赵某有单位、有房子,你们放心吧,不会出现意外的事,我就相信了赵某有能力给介绍工作。后来陈志刚打电话给我说,需要给赵某85000元,让他来介绍中石油加油员的工作。我就打电话给巩电平说了这个事,让她自己联系陈志刚。过了一个月左右,巩电平给我打电话,说要给办事的人钱,让我也过去。在财富大厦给的85000元,钱直接给了赵某,并且还让赵某打了条子。我、陈志刚、巩电平、巩电平老公、巩某、巩某老公、巩某儿子都在场。后面的事情就是巩电平直接联系的陈志刚和赵某。因为巩电平及家人对工作不满意,要求赵某退钱。我打电话给赵某让他退钱,赵某也同意退钱。在体育场东门,我、陈志刚、赵某和巩电平的家人在一起见了面,当时赵某写了一个条子,条子的内容是在7月6日前保证退还75000元。见证人还有陈志刚的签字和手某赵某到现在一分钱都没退,总是找各种推脱,就是不给钱。赵某给了陈志刚10000元让他办巩电平外甥的学历证,最后工作也没有找到,陈志刚把10000元退给了巩某。5、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赵某来找我,说他有个朋友家的孩子想到我们单位加油站干加油员,问我能不能帮帮忙,我说那我问问吧,如果单位招人的话就告诉你。之后我问了一下我们单位人事部,说当时已经年底了,不招人,人事系统关闭了,不过可以先过来填个报名表,如果需要招人的话就给应聘者打电话,根据应聘者的情况再决定是否录用。我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赵某。到了2015年12月底的时候,赵某领着应聘的人找到我,让我帮忙带着去填一下报名表,正好当时也没什么事情,我就带他们到我们公司太原人事部财富大厦顶层填了张报名表,然后就让他们回去等公司的通知。之后赵某又有几次打电话问我公司现在招不招人,我说现在公司没有空缺不招人。一直到今年三月份的时候,我知道我们公司加油员的招聘制度改革了,都改为劳务派遣了,所以我就将这个消息告诉了赵某,我说现在都改劳务派遣了,公司招人都是通过第三方了,什么地方招人我也不知道,我也提供不了什么信息了,我说这话的意思就是让他以后也不要找我了,后来赵某也就再没找过我。赵某和我说过,他说他有个朋友家的亲戚在吕梁,想要办个吕梁中石油公司加油员的工作,问我能不能给办成,我说我给你试一下,我有个姓荆的好朋友是吕梁中石油公司的员工,可以去找他试一试。据我了解,“小荆”就是接待了他们一下,当时就回绝了赵某,说这个事情办不成。我之前跟赵某说了一下应聘加油员需要准备一些什么材料,然后让他去找“小荆”,如果吕梁中石油公司招聘员工,“小荆”可以给他提供信息。但是赵某要给别人办和中石油公司直接签约的工作,后来我们公司的招聘制度改革了,改为第三方劳务派遣。所以我和“小荆”都已经明确的告知赵某这个事情办不成,已经回绝了他。我不知道赵某收了对方多少钱,他一分也没有给我,我就是个中间人,介绍他认识吕梁公司的“小荆”,告诉他如果办事人把这个事情办成了,要适当的感谢办事人,但从来没说过要收多少钱,也从来没和他要过钱。2016年1月7日,赵某在吕梁给我朋友薄晓锐银行卡上转了3万元。2016年5月份,我实在不想拖了,赵某给了我一个工商银行卡号,我打电话给我朋友皇甫某说让他帮我往赵某卡里转三万,皇甫某说他卡里只有两万,我就让他往赵某卡里转了两万,剩下的一万元是赵某来我家时我给他一万元现金。6、证人闫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9月份的时候,我刚从部队退伍回来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2015年年底的时候我妈巩某听她的一个朋友说能给我找个工作,后来通过我妈的朋友认识了一个叫赵某的男子,赵某说他能给我办下在中石油公司的正式工,但是需要我的个人简历、退伍证、毕业证以及85000元人民币。2016年1月21日8时左右,我、我妈、我三姨、我三姨夫和我妈的一个朋友,一起带着办工作需要的东西去了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财富大厦找赵某,赵某将我们带到了一楼一个超市后面的家中,让我在那里签写了一张他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表,我填写完表并将赵某说的需要办工作准备的材料交给他后,我妈就将赵某之前说办工作还需要的85000元人民币也一同交给了赵某,完了之后赵某就让我们回去等消息。当时赵某说是因为什么网没开,等到2016年3月份的时候,就给我办理在中石油公司的工作。再之后的事我就不太清楚了,都是我妈与他联系的。赵某当时说是给我办成中石油公司的正式工,还说有五险一金,进去了一开始在加油站加油,过一两年就可以给我提职,可以升站长或者副站长。7、证人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跟刘某的关系特别好,她儿子没有固定的工作,她在跟我聊天的过程中问我能不能给她儿子介绍一个工作,我当时想到赵某可能会介绍一个在吕梁中石油的工作,所以就问了赵某,赵某说没有问题,可以帮忙介绍工作。赵某说要8万元钱给介绍工作,还说可以给我5000元,我当时就拒绝了,我不要这钱,你直接要七万五千元吧。2016年1月7日,赵某来到离石给安排工作,带着我、刘某、刘某弟弟、儿子去了吕梁市滨河南路吕梁石油公司的办公楼,赵某没有让我和刘某上去,说上去的人多了不好。他们出来后就说工作可以在一个星期之后给安排,让刘某的儿子先办一个派出所的无犯罪证明和医院的体检表。后来我们又去了我的办公室,在我的办公室里刘某给了赵某75000元现金,因为害怕万一办不成工作,让赵某打了一个条子。第二天,就把两张表交到了吕梁中石油公司,然后就一直在等,我也一直在催赵某,赵某一直在推。2016年3月份,赵某来了离石,当时我出差不在,让刘某直接联系的赵某,赵某带着刘某和她儿子去了城西加油站,见了荆总,后来刘某告诉我说,荆总说中石油的招聘系统没有开,开了之后就可以上班了。2016年4月30日,赵某来到离石说要安排工作,在我办公室跟刘某他们说,不能直接签到中石油,得先签劳务派遣形式的工作,刘某没有同意,因为和之前约定好的正式工作不一样,让赵某退钱,赵某说他没有带钱,就打了一个条子,说在2016年5月8日前退还刘某75000元。8、证人弓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其陪同赵慧军某9、证人皇甫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5月4日帮朱丹玮给赵某工商银行卡转账2万元。10、证人薄晓锐的证言笔录及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实,2016年1月7日,朱丹玮朋友在吕梁东城支行给其建设银行卡存入3万元,次日,其取出该款直接给了朱丹玮。11、证人荆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赵某给刘某儿子XX勇办理工作的过程。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原销售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朱丹玮的身份及该公司的招聘方式等情况。13、收条、保证证实,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赵某以给闫某办理工作为由收取巩某85000元人民币;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以给XX勇办理工作为由收取刘某75000元人民币。14、收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9月21日,赵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刘某32000元,2017年3月27日,赵某家属代为退赔了刘某43000元,刘某对赵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7年3月8日,赵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巩某30000元,2017年4月12日,赵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巩某45000元,巩某对赵某的行为予以谅解。15、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份左右,我朋友陈志刚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的孩子想在太原的加油站找个加油员的工作,问我有没有关系,能不能办,我说我试试吧。然后我问了问我在中石油公司上班的朋友朱某,问他能不能给人办个加油员的工作,朱某说那先报名吧。我又给陈志刚打电话说,我找了我中石油的朋友了,人家说先报名吧,我之前给我表妹办加油员的工作花了五万,办这个事也要花钱,你看着给吧,你跟孩子的家长先说好价钱,看人家愿不愿意办了。陈志刚说他已经和孩子的家长说好了,办这个工作要花八万五千元,你看要是行的话就约个时间把报名表填了,我说行。过了几天陈志刚给我打电话说他约好他的朋友、办工作的孩子和孩子的家人到南内环街财富大厦一层中石油服务部见面,到时候把钱交了,把报名表填了,让我过去。第二天,我到财富大厦一层中石油服务部的时候他们已经到了,陈志刚、陈志刚的朋友高娃、办工作的孩子闫某以及孩子的母亲巩某、闫某的姨姨、姨父都在。我跟他们说我之前给我表妹办过这个加油员的工作,是和中石油公司直接签的合同,有五险一金,我肯定给帮忙办成这个事情。陈志刚跟孩子家长说闫某当兵回来没有文凭,在中石油这种央企上班最好有个文凭,他可以给帮忙办个文凭。谈好之后,我就拿出我事先找朱某要的中石油公司的报名表,让闫某填好表格。填完表格之后,闫某的母亲巩某拿出一个纸袋子放在桌上,里面放了八万五千元现金,说给孩子办工作需要的钱都在这儿了。陈志刚对孩子家长说,这事情是靠“小赵”(陈志刚叫我小赵)办了,钱给了“小赵”就行,然后就把钱推给我了,我就收下了,并给闫某的母亲打了个条子,写的收了闫某八万五的办事款。那天其他人走了之后,陈志刚回来找我要拿两万,说他拿一万,给他朋友高娃拿一万,我说可以,但是你要给我打个条子,因为我收钱的时候给人打了条子。后来陈志刚说那他先拿一万吧,到时候就跟孩子家长说这一万是给孩子办文凭用的,然后他拿了一万,给我写了个借条走了。后来孩子家长和陈志刚给我打电话问我事情的进展,我问朱某,他说等公司的人事部系统开了之后再说。今年五月份的时候朱某和我说人事系统开了,但是今年招聘制度改革了,都改为第三方劳务派遣了,不能和以前一样直接和公司签合同了。知道这个情况之后,我就约闫某和他的家长及陈志刚的朋友高娃见了面,当面讲清楚了,我说现在这个情况你们还办不办,他们说回去想一下。大概五月底的时候闫某的家长说不办了,要求退钱,陈志刚也给我打电话说他把他拿的一万已经退了,我也答应退钱,只是我已经把钱花出去了,需要点时间筹钱。一直等到今天我还没有还上钱,他们就报警了。2016年1月份,我在吕梁还给刘某的孩子办过吕梁中石油公司加油员的工作,也是找的朱丹玮,朱丹玮找的吕梁中石油公司的荆总,他给我联系好之后,让我去找的荆总。我和刘某说办这个工作需要75000元的经费,其中我拿了45000元的现金,给刘某提供了朱丹玮的账号,刘某给朱丹玮转账30000元。当时承诺给刘某孩子办的是和中石油直签的正式员工,后来中石油招聘改为第三方劳务派遣,刘某一听这情况就不去了。16、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赵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150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2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收条等证据可证实,赵某谎称能够为刘某的儿子办理中石油正式工作,被害人刘某基于此给赵某75000元款项,赵某对该款如何支配和处分不影响本案犯罪性质和数额的认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涉案赃款且已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