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730修士春与陈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士春,陈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2730号原告:修士春,男,49岁,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林,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修士春与被告陈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修士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士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士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修士春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