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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730修士春与陈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士春,陈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2730号原告:修士春,男,49岁,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林,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修士春与被告陈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修士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士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士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修士春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