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宗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宗美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530号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86136197。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美,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