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6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魏学彬与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彬,魏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697号之三原告:魏学彬,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魏起龙,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魏学彬与被告魏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魏学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学彬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学彬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