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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文建与王志刚、左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建,王志刚,左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7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左娅,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关于高文建申请执行王志刚、左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3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刚、左娅银行存款101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