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文建与王志刚、左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建,王志刚,左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7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左娅,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关于高文建申请执行王志刚、左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3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刚、左娅银行存款101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