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戴家珍诉黄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家珍,黄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011民初1748号 原告:戴家珍,女,194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 被告:黄有利,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 原告戴家珍诉被告黄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家珍、被告黄有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家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有利偿还借款本金191000元及利息100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7月13日期间,被告黄有利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91000元,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 被告黄有利承认戴家珍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分期偿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家珍偿还借款本金191000元,利息100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被告黄有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智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