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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民初12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范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范某某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出据借条凭证一张,借到人民币67000元。被告李某某承诺向原告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归还本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还款两笔合计10000元,但此后被告电话关机,下落不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未还。被告李某某、范某某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某、范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自2012年12月起至2015年陆续向原告刘某某分多笔借款,期间亦有部分还本付息。2016年2月3日,双方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原告借给被告李某某67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仅约定违约金。借条出具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某某、范某某于2000年6月16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审查处理结果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据,经庭审举证和本院认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自2012年12月起至2015年陆续向原告分多笔借款。2016年2月3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之前的借款本金为67000元。上述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出具借条后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0元,尚欠本金57000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范某某于2000年6月16日登记结婚,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于两位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本案并无证据认定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等除外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应认定本案的借款系被告李某某、范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本院上述认定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应共同偿还。被告李某某、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范某某应共同偿还尚欠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7000元,此款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李某某、范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东波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莉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