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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刑更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霍海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330号罪犯霍海昌,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2017)梧狱减字第330号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霍海昌予以减刑一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监狱不少罪犯出现头晕、头疼、发烧等症状,部分发烧罪犯已被隔离治疗,致使原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法开庭。因本案属必须开庭案件,为预防罪犯在开庭交叉感染、传染,本案先行中止审理,待交叉感染、传染风险消除后再恢复审理。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