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倪本放、姚东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本放,姚东梅,杨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379号之一申请人:倪本放,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姚东梅,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代福,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0192执3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姚东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长港镇营业所605310008200253375、光大银行武汉洪山支行3837016600191938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6226901506171689_000001、中国银行武汉鲁巷广场支行00000566463477458CNY0、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楚雄大道支行17039501100383878、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流芳分理处6228480052077311018、杨代福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光谷支行70040150300057597、华夏银行东湖支行11153000000382407、中国银行武汉恒大华府支行00000565170858828CNY0、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洪山支行0509014430861338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邮科院路分理处帐号62×××70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8941.5元。现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姚东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长港镇营业所605310008200253375、光大银行武汉洪山支行3837016600191938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6226901506171689_000001、中国银行武汉鲁巷广场支行00000566463477458CNY0、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楚雄大道支行17039501100383878、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流芳分理处6228480052077311018、杨代福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光谷支行70040150300057597、华夏银行东湖支行11153000000382407、中国银行武汉恒大华府支行00000565170858828CNY0、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洪山支行0509014430861338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邮科院路分理处帐号62×××70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8941.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