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民终80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马义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朝阳,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雪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其通、王杨,均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盈创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及合同附件的要求。而盈创公司不认同高雅公司主张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认为其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高雅公司据此在一审中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书,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可修复及修复方案、费用等进行鉴定和评估。因此,一审应通过委托鉴定先确定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再根据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但一审并没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也没有出具鉴定不能,一审就直接作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显然不妥。因这属于基本事实的认定,而二审又不宜直接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479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盈创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审判长 吴国庆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茜颜玉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