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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郝小飞与白建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飞,白建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郝小飞,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岔口乡寨底村村民,住古交市岔口乡寨底村。被告:白建平,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建材厂*号楼*层***号。原告郝小飞诉被告白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一直无法联系被告康长秀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月清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