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郝小飞与白建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飞,白建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郝小飞,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岔口乡寨底村村民,住古交市岔口乡寨底村。被告:白建平,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建材厂*号楼*层***号。原告郝小飞诉被告白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一直无法联系被告康长秀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月清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