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8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联大海绵有限公司与首邦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大海绵有限公司,首邦家具(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968号原告:上海联大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水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首邦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吴亚利,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大海绵有限公司诉被告首邦家具(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联大海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首邦家具(昆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大海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首邦家具(昆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