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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双隆鞋厂、高丕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沂南县双隆鞋厂,高丕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54号原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被告沂南县双隆鞋厂。被告高丕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双隆鞋厂、高丕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沂南县双隆鞋厂、高丕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共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凌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