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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俊、王文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王文凤,水心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635号之一申请人:张俊,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平,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文凤,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镜湖区,被申请人:水心云,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与被告王文凤、被告水心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张俊的申请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7)皖0207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文凤位于芜湖市东部星城东区36-2-803室房屋以及诉讼保全担保人李清扬、杨炎富位于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一区2#楼A1075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芜鸠江区字第××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张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文凤、水心云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诉讼保全担保人李清扬、杨炎富位于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一区2#楼A1075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芜鸠江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文凤位于芜湖市东部星城东区36-2-80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颖附: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