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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祁世伟与祁世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世伟,祁世柱,瓦房店市轴承园区三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365号原告:祁世伟,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祁世柱,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瓦房店市轴承园区三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轴承园区三家村。原告祁世伟诉被告祁世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原告祁世伟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祁世伟承担。审 判 员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肖 丽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