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祁世伟与祁世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世伟,祁世柱,瓦房店市轴承园区三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365号原告:祁世伟,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祁世柱,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瓦房店市轴承园区三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轴承园区三家村。原告祁世伟诉被告祁世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原告祁世伟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祁世伟承担。审 判 员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肖 丽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微信公众号“”